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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关注」教师究竟怎样管学生?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

带大家回忆两起事件:

2019年7月2日,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二中的优秀教师杨守梅在承担医药费、取消评优并停职一个月后,被当地教体局追加了处分: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、不再续签聘用合同、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“黑名单”。起因是4月29日,杨守梅在叫回两名私自逃课去操场玩的学生后,用课本抽打了他们。尽管,在一片争议声中,7月23日,县教体局最终撤销了追加处理决定。

同年10月30日,网传一段视频,吉林省长春市一小学老师王某只因学生“未做明白作业题”,就用书本扇学生脸,还罚他们跪地写作业。10月31日,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发布通报,该教师体罚学生情况基本属实,全区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,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。

站在教育的十字路口

一面是“不敢管”,一面是“胡乱管”

面对犯了错的学生

教师是否有惩戒权?

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又在哪?

11月22日,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、管理学生的职责,维护师道尊严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、健康成长,教育部发布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。

《规则》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,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。并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、较重惩戒、严重惩戒、强制措施等层级,对惩戒内容进行具体规定。

同时,《规则》也划定了惩戒权的禁止情形,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,不得有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,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、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。

截至12月22日

《规则》都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

那么

让我们来听听不同的声音

《中国教育报》刊发文章:

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责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

从育人的角度来讲,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是必须的,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、人格健全。授予教师惩戒手段或者管教权的同时,也要通过程序制度的设计,例如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学校内部组织防止权力滥用。

《新京报》发表社论:

不是为了鼓励惩戒,而是让惩戒有规可循

教育惩戒,一端连着教师正常教育职责的履行,一端关乎学生的合法权益,必须依规而行。《规则》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、较重惩戒、严重惩戒,惩戒程度越高,对应的实施条件也越“苛刻”。这种梯度化的惩戒措施和相应的实施权限、条件设置,体现的是对教育惩戒权的必要制衡,也是惩戒规则细化的应有之义。

出台教育惩戒规则,不是为了鼓励惩戒,而是让惩戒变得有规可循,实现可预期、可规范。基于这一目的,教育惩戒规则,在尊重教育规律和必要的教育能动性的基础上,就应做到可细化的尽量细化,最大限度保障其实操性和边界的清晰度。眼下《规则》征求意见阶段,可以根据现实案例,有针对性地打捞教师、学校和家长的心声,真正让教育惩戒科学、有度。

《南方都市报》刊发评论

教育惩戒权应尽快落地

舆论呼吁已久的教师惩戒权,过去因为缺乏统一规则,导致很多教师面对违规学生时不敢管、不能管。《规则》针对学生违规情节不同,规定轻重程度不同的惩戒方式,又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六种禁止性行为,可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基本权利、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,值得肯定。不过,学生有哪些违规行为,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,却没有明确。较重惩戒中的“情节较重”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。

《规则》越详细,教师行使惩戒权才越有底气和勇气。否则,虽然《规则》允许教师进行一般惩戒、较重惩戒等,但有的教师因为难以把握其中的“度”,未必能敢于行使、准确行使惩戒权。所以,教师惩戒权需要更详细的实施细则。此外,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是,校规校纪必须健全、合理,因为学生只有在违反校规校纪后,教师才能惩戒学生。所以,教师惩戒权要落地,还应该对每一所学校的校规校纪进行规范。

《北京青年报》发表评论

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

惩戒不等于体罚,教育惩戒权的“度”如何把握,是关键环节。此次《规则》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,并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定。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,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,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。

《规则》正式实施后,还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,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条规可依、有可操作性。比如,对过于顽皮的“熊孩子”,一节课时长的罚站,一天最多可惩戒几次?对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,是否可以惩戒升级?如此种种,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可能还有不少。赋予并规范惩戒权是一个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,既不能让教师不敢管甚至不管学生,也不能让教师的惩戒权被滥用,导致学生正当权益受侵害。有了《规则》就有章可循,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,才能达致可预期的最佳教育效果。

来源 | 法治周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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